海关总署2018年第57号公告于2018年8月生效

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)已于2018年8月1日正式生效。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)同时废止。

- 其中涉及到相关企业的重要内容是,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,属于加工利用型的,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;属于贸易型的,注册登记自动失效。